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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确认城管执法权限 涉案1000元以上个人可申请听证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记者李立北京市法制办和北京市城管执法局4日联合就《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举行发布会。就北京城管执法权限,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在会上表示,此次明确的北京城管执法范围,在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已经有规定,办法不过是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


  根据这一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北京城管有权集中行使涉及13个管理领域的300多项行政处罚权。其中,在市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城市节水领域,北京城管有权行使全部执法职能;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河湖、施工现场、城市停车、交通运输管理等9个领域,办法赋予了城管执法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是哪些部分职能,北京市政府都有具体规定。比如,不是所有施工现场都由城管来管,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就不是城管能管的,还得建设部门主管。”王金山说。

  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城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规范城管执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王金山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共25条,其中近一半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个人涉案1000元以上、单位涉案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办法还明确,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违法,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如果认为城管执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人员如果有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包括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等9种,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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