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以来,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保障模式。部分地方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最近通过调研了解到一些新做法。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即由政府引导和扶持,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的形式筹资,实行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凡具有该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到村(居)委会办理手续;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0元,其中个人负担40元,另外40元由区、镇(街道)财政按7∶3的比例予以补助;参保人员到医疗机构就诊,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外,凡属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个人负担20%费用,另外80%药费不再收取。
浙江湖州市实施乡镇小额报销、困难群众大病补助制度。在县区大病统筹的基础上,增加了乡镇小额报销、困难群众大病补助的内容。基本做法:一是建立健全乡镇小额报销制度,在合作医疗总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的小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乡镇医院就诊时的医药费报销。二是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助制度,对经大病统筹报销后个人负担医药费用仍较多的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再补助。基本做法为:补助资金依照每人5元的标准,从合作医疗筹措资金中提取。
浙江嘉兴市尝试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计划于2010年初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的目标。基本做法:从2004年起逐步推行以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普及型)为主、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型)为过渡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出资40元、政府出资60元,组成统筹基金。参保者生病住院可以报销补偿;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出资60元、政府出资90元,组成基金,其中100元作为统筹基金用于生病住院报销补偿,50元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者门诊费用报销补偿,结余部分可累计在个人账户内下一年继续使用。个人账户用完后,药费部分按20%由统筹基金支付。与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相比,普及型的筹资标准、补偿额度更高,受益面更大,更接近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目标。
浙江省政协、广东省佛山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