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顾威通讯员魏东宁)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这个问题困扰着工会干部,也限制了部分工会干部履行维权职责。如今,这一问题在辽宁省锦州市得到了改善。该市出台的《关于保障和维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权益的实施意见》对保障工会干部权益作出了硬性规定,使工会干部工作起来心里踏实了。
去年7月,在锦州市总工会与市政府联席会上,市总将工会干部为职工维权易遭打击报复的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提出,引起了市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并与市总协商,由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实施意见》,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干部的正当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保证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延长期限。
为使工会干部放开手脚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对侵害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将采取下达整改通知书,劳动调解,劳动仲裁等形式责令改正。在进行《劳动法》检查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将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相关权益落实情况一并检查。
据锦州市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总还将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在企业改制工会干部生活发生困难时和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打击报复生活受到影响时给予救济,这一举措已得到市财政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