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坡森
要保障能源法制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获得圆满成功,还需要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做出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探索论证工作,努力在立法的具体操作上做到民主、科学、规范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年初,对我国能源战略全局有着重大影响的能源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前几日,国家能源办通过其网站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说起能源对我们工作、生活的影响,相信每个人都能讲出许许多多生动的实例。煤、电、油、气、核、太阳能、风能、水能等等,一次能源也好,二次能源也好,可再生能源也好、不可再生能源也好,都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有着密不可分、不可或缺的联系和影响。从生火做饭到出外旅行、从照明采暖到生产经营,我们几乎时时刻刻、处处地地都离不开能源。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能源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整个世界、整个人类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世界各国无不将能源作为关系本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高度重视。
用法律手段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调整和解决能源问题,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制定能源法,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气候变化问题,迫切需要一部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的基础性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已经相继颁布实施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项专门立法,但这些立法只针对单项能源领域或者能源领域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整,难于对能源管理、能源规划、能源效率、能源安全、能源结构、能源市场、能源储备等能源领域的全局性、综合性、协调性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和调整,导致我国能源领域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制定能源法,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不同能源行业的共性、交叉问题,协调各能源单项专门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且也能推动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当然,能源法制定的必要性,并不能代表我们就一定能制定出一部科学、合理的能源法。要保障能源法制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获得圆满成功,还需要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做出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探索论证工作,努力在立法的具体操作上做到民主、科学、规范。这其中最关键的还是要牢固坚持立法的民主性,真正保证各有关利益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深入参与,并真正吸纳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
毋庸否认,近几年来,的确还有少数立法尤其是效力层级较低的立法部门色彩较为浓厚。有关部门在起草立法时往往从各自关注的重点出发,分别强调各自管理内容的重要性,不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给其他管理部门带来的被动,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因此,在立法起草时,必须牢固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一切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依归。
值得称道的是,能源法的有关起草部门从该法起草工作启动之日起,就坚持开门立法,重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立法起草的民主性,表现出很强的民主立法意识,这无疑为能源法的成功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既然如今立法起草部门已给我们每一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希望社会有关方面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参与到能源法制定起草中来,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能源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作者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