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四川宜宾县横江镇司法所长蔺兴才的父亲去世后,他听信风水先生之言,带人上山锯开已经死了13年的当地人李富桃的棺材,将父亲下葬。现在这个知法犯法的司法所长已经被免职,但是关于棺材的赔偿却遇到了法律的难题。 |
因为是块“风水宝地”,四川宜宾县横江镇村民李富桃的坟墓被该镇司法所长蔺兴才一家强行挖开,棺木被毁坏。日前,宜宾县法院对李富桃的儿子李贵和要求蔺兴才等人赔偿棺木损失的民事诉讼作出裁定:棺木不是民法保护客体,诉讼不予受理。
挖人祖坟毁坏棺木
11月3日,宜宾县横江镇柏林村的蔺洪军去世了,在该镇任司法所长的儿子蔺兴才听信了风水大师之言,将父亲的墓地选择在已葬了13年的李富桃的墓地前,并带人将李的坟墓刨开,将其棺木锯掉一截后将父亲的棺木葬了下去。
司法所长赔我棺木
风波平息后,李家一直要求蔺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棺木毁坏、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由于双方分歧较大,11月27日,李贵和及家人向宜宾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蔺家迁走遗留在墓地上的棺木,赔偿挖坟毁坏棺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李家人认为,蔺兴才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死去的父亲合法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作出赔偿。
“棺木不是保护客体”
12月3日,宜宾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李贵和等人的起诉。理由是,起诉人所诉的棺木,不是我国民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李贵和等人起诉被驳回后,立即陷入迷茫的境地:棺材被毁坏法律不保护,那是不是谁都可以把别人的坟墓和棺材毁坏?经向律师咨询后,李贵和决定向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
谁来保护棺材坟墓?
这起特殊的案例引起司法界人士的关注。法律工作者胡耀辉认为,李贵和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宜宾县法院应该受理。
律师郭刚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富桃死亡后用于埋葬的棺木具有价值属性,需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因此应该认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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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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