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孙晓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前出台《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付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各项费用。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开发商应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开发商应该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如果购房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改正,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