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弟弟拒不腾房,房主张女士将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适用《物权法》具体条款,判令张女士的弟弟腾房,并支付腾房前的房屋使用费。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适用《物权法》具体条款作出的第一份生效判决。
2007年4月,张女士经法院判决继承了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于次月取得了房产证,但住在房内的弟弟一家拒绝腾房。
张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弟弟腾房。
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继承取得了房屋,房管部门也核发了所有权证,未经其允许,其他人不得居住。张女士的弟弟虽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但这是基于对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善,其返还装修费的要求于法无据。
鉴于《物权法》已经实施。根据《物权法》28条、39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故张女士可以自2007年4月26日判决生效那一天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张女士弟弟一家人拒不搬走,应该按照5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记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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