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刘金林) 在今天举行的“侦查讯问中酷刑预防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律师在场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研讨。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认为,可以将同步录像作为硬性规定,将律师在场作为选择性规定或权利性规定。
在律师在场方式的选择上,需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但也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些代表提出,目前刑事犯罪尚处于多发期,急于推行讯问时律师在场,短期内侦查工作难以适应,可能会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对此,卞建林认为实行律师在场可以设定一些例外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不及时讯问可能导致新犯罪的发生或扩大、共犯逃脱、串供等后果的,以及案件属于轻微犯罪案件等法定不起诉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