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9日电(记者夏珺)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出来的“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简称“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意见》提出,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出租、承租或承包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商业或旅游设施等,违规新设或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涉及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工;对圈而未用的,要复耕或恢复原用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严禁撂荒闲置。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要依法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向社会公告,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核减,一律不得以开发区的名义供地。
对“未批先用”行为,各地要核实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预审和立项、符合供地政策、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情况,查明违法用地原因和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责令停工、拆除或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以及查处到位后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处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负责重点整改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的整改和查处工作。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的,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仍不能落实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将向监察部通报有关情况。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土地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组织报批材料。必须保质保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对补办手续的用地管理到位。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占用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要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一律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
《意见》还对处理完成标准、处理时限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各地清查出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应在2007年12月25日前处理完毕。
《人民日报》(2007-12-10第02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