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悦)年仅3岁的洋洋(化名)入托一家私人幼儿园,由于老师看护不力被开水烫伤。为此,孩子家长把幼儿园的负责人和房东一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应由幼儿园开办人和负责人何女士对此事承担责任。
何女士租用了房东梁女士的房子,开办了一家艺术幼儿园。今年上半年,洋洋被家长送到这里入托。6月7日,由于老师看护不力,洋洋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何女士立即带她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洋洋烫伤痊愈后,家长又带其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该院建议,烫伤愈后应进行强光治疗,控制瘢痕增生。虽然幼儿园承担了前一次治疗的费用,但洋洋的家长认为何女士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没有取得合法执照,梁女士出租房屋也属违法经营,间接造成洋洋烫伤。
在法庭上,何、梁二人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索赔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入托期间,老师应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洋洋事发时为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老师看护不周,致使其烫伤。何女士身为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何女士赔偿8683元。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