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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制衡视角看检察权之配置

  从权力制衡的视角来看,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在诉讼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他国家权力发挥着制衡的作用。对于审判权,检察权在具有程序把关及纠错程序启动功能的同时,又受到审判权的制衡;对于侦查权,检察权发挥着控制功能,这种控制在不同的检警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对于执行权、其他国家行政权力,检察权亦发挥着制衡功能。


  检察权对审判权制衡之功能

  (一)检察权对审判权制衡之表现形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对法官裁判把关的功能是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同功能,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功能,而俄罗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主要表现为审判监督。同大陆法系、俄罗斯相类似,我国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也表现为审判监督。其具体功能如下。

  1.对法官裁判把关之功能。这是世界各国检察权共同的职能,是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制衡的最基本的功能,是检察权从审判权中分离的结果。检察权对法官裁判把关的功能是不以存在审判违法为前提的,是一种建立诉讼分权机制上的静态制衡,其监督制约的作用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目前,国内关于公诉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观点就是只看到了公诉权的指控犯罪职能,而没有看到公诉权在诉讼分权机制中的监督制约功能。可以说,从诉讼分权机制上看,公诉权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途径、形式。

  2.纠错程序启动之功能。即当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裁判存在错误时,依法提起上诉或抗诉,引发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同于俄罗斯、大陆法系而有别于英美法系的主要职能之一。从诉讼分权机制来看,这种纠错程序启动功能是法官裁判把关功能的延伸。关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纠正违法行为建议权,笔者认为也是一种纠错程序启动权,但它只具有启动纠错程序的功能,而不具有法官裁判把关的功能。

  (二)检察权对审判权制衡之价值

  1.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法律在一个国家是否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是判断这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可以有效地防止审判权的恣意任性行使,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要保证审判活动达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则必须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权介入诉讼程序对审判权进行制约,有利于防止审判权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有利于保障人权。在现代社会,随着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享有的权利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就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制衡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院依法裁判,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

  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之功能

  (一)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形式

  为了保证侦查权依法、正确地运转,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都确立了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职责并对其控制对象、发动的方式、时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控制的对象。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包含两个对象:(1)侦查主体。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检察长兼任行政执法首长时,检察长才享有对侦查主体进行控制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来源于行政执法首长的职权而非检察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以及我国,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都涉及到了人,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对侦查主体进行控制;我国检察机关则仅通过回避程序对侦查主体进行控制。体现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主要对象,是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必备内容。从横向看,诉讼程序主要指调查行为、强制措施、诉讼进程行为。从纵向看,无论是调查行为、强制措施还是诉讼进程行为,都包含了证据(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运用)与法律适用两项内容,因此检察权对侦查权的程序控制又指向证据和法律适用。

  2.权力依据。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是以一定的权力存在为依据的。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三种权力:(1)控诉权。这是大陆法系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权力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刑事控诉权的主体,不仅享有公诉权,还享有严格意义上的侦查权(司法警察根据检察机关的授权而享有侦查权),因此,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起诉环节依据起诉权对警察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控制,还可依据侦查权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控制。(2)法律监督权。在我国与俄罗斯,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在一定意义上起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起诉环节对警察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控制,也可以在侦查阶段对警察机关活动实施监督。(3)起诉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仅享有起诉权,因此其只能在起诉环节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控制。

  3.检察机关的控制地位。侦查权是一种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国家行为,现代世界各国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采取了多种方式、多种主体对其进行控制,在检察机关参与的不同控制方式中,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单独控制。侦查机关的有关诉讼行为只需经检察机关独立决定即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俄罗斯,检察权对不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调查行为的控制,一般由检察机关独自决定。在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的控制都是单独控制。在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方,随着大陪审团制度的衰落,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上享有绝对权威。二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控制。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最终由法院控制,但是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同意或决定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或侦查机关向法院提请或提起。在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检察权对强制措施、涉及人身权益的调查行为以及起诉的控制都是由检察机关同意或决定后由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向法院申请。在部分仍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方,有关案件的起诉必须经检察官同意后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申请。

  4.控制时间。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既有事前控制也有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即侦查机关实施特定诉讼行为前,必须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事后控制是指侦查机关有关诉讼行为实施完毕后,检察机关发现其违法通过撤销、变更方式以纠正其侦查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多为事前控制。在俄罗斯,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既有事前控制,又有事后控制,而在我国,除逮捕、延长羁押期限等诉讼行为外,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多为事后控制。从严格意义上讲,程序控制仅指事前控制,事后控制则具有程序制裁的性质。

  5.发动方式。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有三种发动方式:(1)侦查机关提请。即侦查机关在实施特定诉讼行为前、后向检察机关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批准。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发动方式,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唯一发动方式。(2)职权发动。当检察机关发现应当采取某些诉讼行为时,主动以职权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或直接采取。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检察机关享有侦查与指挥侦查权,对可以以侦查机关提请方式发动的诉讼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依职权发动。(3)当事人申请。即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警察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这种方式只有我国与俄罗斯在特定的诉讼程序采取。

  (二)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价值

  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权责平衡的要求。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不直接与审判机关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并由检察机关直接承担审判结果。为了实现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责平衡,检察机关作为公诉责任与审判结果的主要和直接承担者,必须享有侦查控制权,否则权责平衡将被打破,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将超过其承担的责任,检察机关承担的责任将超过其享有的权利。

  检察权对侦查权实行控制也是保证控诉职能合法、有效行使的需要。在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侦查权依附于公诉权而存在,公诉以侦查为基础,侦查质量直接决定了公诉的质量与结果。为了保证控诉职能的合法、有效行使,检察机关必须对侦查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有效。

  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制衡之功能

  (一)检察权对执行权之制衡

  执行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既包含决定实体权利是否实现的裁定、决定权,也包含是否实现实体权利的公务行为,其直接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地得到维护。因此必须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判决执行控制权。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协助施刑审判官执行自由刑罚,有权监督刑事裁判的执行,在对执行财产刑等的监督过程中,罚金和没收财物应当有税务官以共和国检察官的名义追收。又如,在德国,检察官根据法院书记官发出经核对无误的判决书副本和执行判决的证明书执行刑事判决;有关部门判决执行的具体实施,由检察官指挥司法员完成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也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权。

  (二)检察权对其他国家行政权力之制衡

  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检察权的制衡是多方面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不仅对除审判权、侦查权、执行权以外的国家权力进行制衡,还具有防止私权滥用的功能。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主要限定在对行政权范围,通过行使行政公诉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制衡。例如,美国、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以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在美国,检察官可以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诉讼。在英国,检察总长代表国王,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在日本,检察长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也对其他国家行政权力发挥着制衡的功能。这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制衡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这是因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情节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都必须运用侦查权来解决。2.检察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其纠正。3.检察权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享有监督权。劳动教养涉及对被劳动教养者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一种强制性非常严厉的行政措施,因此应当受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从性质上讲,人民检察院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

  (作者为河南省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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