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颖思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地税宣) 新一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即将来临,但不少纳税人正在为计算年所得发愁。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其实并不是全部收入都要计算为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是无需计算在内,这些所得包括国债利息、国家津贴、“三费一金”等三大类所得。
第一类:
保险赔款等免税所得免申报
根据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项免税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其中,省级以上单位、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其他免个税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以及退休工资均无需计算在年所得内。
此外,可以不申报的所得还包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等。
第二类:
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免申报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个人所得无需进行自行申报。
不过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该申报。
第三类:
“三费一金”免申报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无需申报。
法定9项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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