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将于明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视点版12月6日对这一新规作了解读,并揭示了新规制定的动机。
报道成为几大门户网站的重要新闻,并被几十家网站转载,不少媒体专门刊发了评论。一些法律工作者也致信本报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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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义和法治逻辑 作为社会公器的政府,对见义勇为施以援手、给予及时有力的公共救济,本身也是一种义,并且是义不容辞的社会大义、公共信义,体现了政府存在本身的道义根基。
进一步看,政府为见义勇为埋单,其实也是法治逻辑的必然。我们知道,法治语境下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但“有限”并不等于“有懈”,有限政府必须同时是一种与其权力相匹配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这其中就包括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为见义勇为埋单,所体现的法治责任实际上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体现了政府对身陷困境公民的普遍一般公共救济责任;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特殊的报偿和回馈责任。因为,见义勇为公民是在法定义务之外在为政府分担守护公共秩序安全的法治责任。
《东方早报》
政府责任的归位 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是责任的归位。见义勇为事业是公益性事业,见义勇为行为是公益性行为。见义勇为人员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是私权力临时补充公权力的行为,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有义务为见义勇为行为埋单。
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因见义勇为而负伤后却无钱治疗的现象,说明了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只看做是见义勇为者的一种个人行为,而没有自觉认识到他们是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没有认识到见义勇为者所主动承担的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对政府公权力临时无法到位的及时补充。
从这个意义上看,黑龙江为见义勇为者埋单的规定具有难能可贵的标本意义。
《大众日报》
需全社会一起埋单 政府究竟是否应该给予见义勇为者直接的经济补偿和救助,在理论上并不是完全没有争议。但既然正义需要弘扬、英雄需要救助,而其他的救助渠道又不够畅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时有发生,公众对见义勇为本来就脆弱的信心进一步受到打击,政府就有必要直接站出来承担起救助英雄、弘扬正义的责任。《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开了一个好头。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政府的奖励和救助,只是社会必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的“最低保障”,要通过褒扬和鼓励,形成一个全社会鼓励见义勇为、帮助见义勇为者的氛围和机制,让见义勇为者在精神、身体、物质等方面都得到保护和补偿。
所以,政府为见义勇为者提供补偿和救助,绝不意味着社会已经为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精神找到了最终的埋单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社会正义之风这份“大单”,还得全社会一起来“买”。
《北京青年报》
还有更多事情可做 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补偿、奖励、抚恤见义勇为者,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一举动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必将鼓励更多的人起来见义勇为,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所以,我对这一措施举双手赞成。但是,我在这里也想提出一个建议,除了为见义勇为者埋单外,政府在见义勇为者问题上,是否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呢?
见义勇为者之所以会“流血又流泪”有几个原因,一个是那些加害者没有能力赔偿,见义勇为者出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加害者,没有能力起诉加害者,或是不愿意起诉加害者;第二个是那些见义勇为的受益者没有能力补偿以及不愿意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见义勇为者没有能力起诉受益者或者不愿意起诉受益者。
加害者或者受益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加害者或者受益者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却不愿意进行赔偿或者补偿时,政府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后,就不能坐视不管。只有让加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让他们不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减少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其他危情的发生;只有让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补偿,才能让他们对见义勇为者怀有感恩之心,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政府在为见义勇为者埋单的同时,还可以在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做得更多。我的设想是,有关方面应当在《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加入相应的条款,规定:政府在为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应当积极帮助见义勇为者寻找加害者和受益者,在他们不能搜集证据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时,应当帮助他们搜集证据,支持他们提起诉讼;如果见义勇为者不愿意起诉加害者或者受益者,抑或见义勇为者死亡没有人提起诉讼时,那么有关部门在补偿见义勇为者后,就取得相应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者赔偿或者受益者补偿。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