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五千。
2007年7月1日凌晨3点左右,临平刑侦中队接到临平街道小林村护村队队员的电话,称发现四名男子,该四名男子随身携带了两只编织袋(内装有一把三角锄头、两根绳子、两根蜡烛、一组铁棍、两只泥桶)及两辆自行车。接到电话后,侦查人员迅速将四人带回,经过盘问,张某等四人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张某、王某、李某、梁某都是浙江龙泉人,农民。2006年6月,王某分别打电话约张某、李某、梁某一起去临平盗墓。为了挖些古董发点财,四人一拍即合,并着手计划、实施。6月27日,四人来到临平,住在张某在这里打工的妹妹家里。6月30日上午,四人来到临平街道万陈村附近寻找墓地,但一无所获。当天晚上,他们又携带锄头、铁棍、泥桶等作案工具来到临平街道万陈村5组,对该村古墓群中的5号古墓墩进行盗掘,并挖了一个长约1.4米、宽1米、深1.4米的盗洞。挖了两三个小时左右,什么也没挖着,四人只好作罢,收拾东西打道回府。可没想到在回去的路上被护村队员抓个正着。案发后,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墓葬系六朝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朱晓燕朱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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