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缴红利股价影响有限
新快报讯 (记者 贺玺)近日财政部出台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石化电力煤炭央企需缴10%红利”。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与股价的影响不大,但对其集团公司有一定的影响。
缴红利不影响股价与经营
市场分析师指出,股东享受分红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事,作为国内最大的投资者,国资委有权享受其投资的央企的红利分配权。此前,央企的红利主要由其集团公司占有,背离了国资的初衷。因此,此次财政部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强制规定“石化电力煤炭央企需缴10%红利”不会影响相关上市的经营,尤其是股价的二级市场走势。
缴红利对上市公司是利好
分析师同时指出,财政部的规定对相关上市公司是利好。由于其母公司享受的利润相应减少,因此,其母公司若想此政策的出台不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会在上市公司的经营与成本节约上下工夫,促使上市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现金分红将成第一选择
市场人士指出,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主要以现金方式完成,因此现金分红将成为今后央企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同时,过去常见的以各种借口不分配的现象将消失。此外,由于净利润的10%被上缴,因此,其母公司若想分享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现金分红的比例将大大提高。对此,投资者与市场要适应这一新的利润分配方式,追求高送配的投资者最好选择其它具备高送配的个股与板块。
链接
财政部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石化电力煤炭央企需缴10%红利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
《收益收取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财政专员办)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直接审核,按审核结果办理交库。
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此外,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障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