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胜诉张爱玲作品案
中戏社被判赔25万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以“专家”身份为张爱玲作品的版权作证的金宏达,却被法院发现曾出版过涉嫌侵权的张爱玲文集。近日,海淀法院未采纳金宏达的证言,并认定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中戏社)擅自发行张爱玲作品,须赔偿原告台湾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5.5万元。
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来自台湾,张爱玲去世后,她的遗产赠与人宋淇、宋邝文美授权给该公司处理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起诉称,中戏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张爱玲的作品《余韵》,因此要求中戏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爱玲研究专家”金宏达作证称张爱玲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因此不能确定皇冠公司拥有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但法院调查发现,金宏达本人曾以“子通”的化名,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领取了高额稿费。
法院认为,专家证人作证时,身份应保持中立,而金宏达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判决皇冠公司拥有版权,金宏达也将涉嫌侵权。因此对金宏达的专家身份和主张法院不予确认。因中戏社未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定皇冠公司的权利人身份,法院判决中戏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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