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真的能告倒官吗?
三名侦探在林业局招待所住下来后,很快就与招待所的服务员们混熟了。为了便于拍摄,侦探们先后调了好几次房间,最后住进了从窗口处就能看到张凤芝房间情况的308房间。
经过近四五天的秘密监视拍摄,李万祥和张凤芝同出同入及共同生活的场景已被如实记录。杨玉秀看过之后,觉得仅有些生活场景的录像似乎还嫌分量不够,于是我告诉三位侦探,最好能进入他们的居室内,拍照些更有说服力的镜头。我的三位侦探们也真有办法,他们利用张凤芝不在家的空隙,不留痕迹地潜入了他们的卧室,不但从张凤芝的影集中找出了好几张她和李万祥旅游时的风光照,而且还在卧室的墙上发现了一张李万祥和张凤芝如同新婚般很时尚的特大幅婚纱照。
侦探们把这些照片都进行了拍录后,还悄悄地把AFU高级监视系统秘密装置在了他们的卧室里,结果最后把李万祥和张凤芝的床上戏也录了下来。为此,我还把三位侦探批评了一顿。但无论如何,他们是出色地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委托人以最满意的交代。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我们动用“非常手段”办案提出是否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借用国家司法部一位司法研究官员的话作为回答,他说:“目前隐私权在中国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由此看来,我们只是打了个擦边球,或者说钻了一个空子。
没想到,没过几天,真正的委托人也就是杨玉秀的姐姐就告别了人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则无法直接受理。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没几天,杨玉秀就跟我说她想继续状告李万祥,又咨询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对她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条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想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如果李万祥所施加的压力太大,那么,杨玉秀就是将证据提供出来也有不被采用的可能。
案子办完之后,我一直高兴不起来,杨玉秀所交的费用已全部用于办案。我一分钱没挣,倒不算什么事,让我放心不下的是,虽说杨玉秀拿到的证据在我看来足够李万祥喝一壶的,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真的就能扳倒位高权重的市法院副院长吗?我不愿多想,也不敢多想……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倍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里增加了制裁“包二奶”的内容,即“包二奶”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包二奶”是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再说我们国家反腐败的力度正在一步步加大,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这对杨玉秀来说无疑都是利好的消息,但愿她能打赢这场官司!
(全文完,有删节。明日连载《音配像纪事》)
孟广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