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房价的节节升高,加上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开始把购房目光投向周边农村,有的市民打算在那里安家落户,有的市民则期待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来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12月10日,记者对此现象做了调查,并就政策方面的问题咨询了有关专家。
农村房价大幅提高
十年前,一个一亩左右的农家院只需要五万元左右便可买到,而今已经涨到20多万元。何故?专家称,这一方面受到了房价逐年上涨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市民受利益驱动,选择政府有开发意向的地域进行投资。经记者了解,购买农家院的市民真正打算长期在那里生活的所占比例极少,更多的则是为了日后“增值”。
近日,市民闫先生相中了沈阳市东陵区一处占地0.7亩的农家院,院内有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三间平房,出售价格为21万元。若按60平方米产权房面积计算的话,每平方米的出售价格为3500元,已接近城市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是什么原因让闫先生能够接受一处破旧的农村平房索要这么高的价格?闫先生坦言,据说那里有希望变为某某开发区,村里答应可为每户登记300平方米的产权面积,所以,一些已买下农家院的市民均大兴土木,在平房上面加层,在院内空地加盖大面积的违章简易房。闫先生面露悦色地说,如果政府征地时真能按现有建筑面积算的话,那我不就发财了,不用多,每平方米给2000元,我就可得到60万元,一下子赚了近40万元。
闫先生讲,他询问了数位已经购得农房的市民,大家的想法基本一致。
针对上述情形,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周庆聚表示,诸如闫先生那种想法与做法是不对的,甚至是异想天开的。按相关规定,农民的自有用房只能对外租赁,不可买卖,市民与农民之间买卖房产的行为属于违法,原房产证明不可变更。就是说,买方永远拿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明,所以,该房基地一旦被政府征用,享受补偿的只能是原户主和原登记在册的房屋及宅基地面积,至于买方后加盖的违章建筑,政府不予认可,所有经济损失只能由个人承担。
农村投资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侯玉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即便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现在人们购买到的房屋实则为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不是真正的产权,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显然,在现行政策下,买“小产权房”无疑属非法之举。
侯玉军说,现行的《物权法》只维护农民原有的合法房基地的权益,不合法的违章建筑不予保护。一些市民买到的农家房只享有带有租赁性质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所以,也就谈不上对其所谓权益的保护问题了。本报记者边铁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