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13日专电(记者刘海)患者突发病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不顾医护人员劝阻强行跑出医院溺水身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医疗服务义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成都崇州市法院日前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医院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6年10月7日凌晨,家住崇州农村的李友成因突发病症,被家属及邻居紧急送到崇州某医院住院医治。经医生诊断,李友成为酒精中毒性脑病、戒断综合征等病症,要家属陪伴。输液期间,李友成有两次外出迹象,陪护的邻居曹某报告了护士,护士前往制止,要求他配合治疗,并嘱咐陪护照看。7日7时许,李友成突然自己拔掉输液管跑出门诊部,曹某和护士虽然尽力阻拦,但未能将他拉住,李友成迅速跑出大门不知踪影。7日上午,有人发现李成友在崇州市西江河中溺水身亡。
庭审中医院辩称,患者住院到病房时神志清醒,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各种检查和诊断,且医护人员也嘱咐病人家属看护,并奋力追赶离院的李友成,院方已尽到了义务。患者溺水身亡是在河中,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患者入住被告医院就与医院之间建立起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患者不仅要提供相应的诊断和治疗,而且要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患者李成友所患疾病被医生诊断为酒精中毒性脑病、戒断综合征等,说明医生对患者病情有清楚的诊断。住院后,患者有多次跑离医院的迹象,说明患者神志不清,医院护理人员和陪护人员应进一步加强护理和监管。患者长期饮酒而致酒精中毒,并出现幻觉,是患者跑出医院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但患者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离开医院,医院未完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在护理方面存在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给付2万元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