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法院法律文书漏洞百出 本报记者 王智 摄 |
造假者模仿法官签名伪造法律文书解冻房产
本报讯 (记者 要露滋)伪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假借法院名义将虚假的法律文书送达房屋管理局,想要非法解封被法院冻结的1.836万平方米房产手续。近日,一起令人震惊的伪造法院法律文书案件,在房产手续即将被解冻之际,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及时制止。昨日,这起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由碑林区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现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房产
昨日上午,碑林区法院执行庭法官王军介绍,2001年10月30日,债权人中国银行西安市咸宁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举昌,与债务人陕西交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忠、保证人西安昌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智青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于2002年11月29日前,将贷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偿还给债权人。
2003年4月30日,中国银行西安市咸宁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向碑林区法院申请执行陕西交通发展公司、西安昌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2007年8月8日,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和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昌和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的房产。
事发:房管局发现疑点文书
2007年11月19日,西安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档案室工作人员李丽萍,在办理解除该查封措施手续时,发现有关解除查封措施的法律文书有很多疑点,要求法院对该解封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法院从未下达关于此案件解除查封的文书,其中一定存在问题。经法院前往调查,认定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档案室所接到的解除法院已经查封房产手续不真实,法律文书、案号、法院公章及承办人签字都是伪造的。据法官介绍,类似伪造法院法律文书的案情非常罕见,碑林区法院以前从未发现过。
震惊:模仿法官签名
昨日,记者在法院看到,伪造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通知书等3份法律文书上加盖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印章,大小与真印章基本无异,只是假印章的“区”为简体,而真印章为繁体。此外,还伪造了一个假的案号,可笑的是,伪造的文书中,竟然还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大学事诉讼法》规定”字样。
造假者在自发的裁定书中称:“因第三人提出异议,现依法解除对西安昌和有限公司在本市莲湖区兴中路6982.14平方米和11383.17平方米的房产权查封。”在其伪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西安市房管局将以上两处房产证予以解除。”
从伪造的文书中可以看出,造假者为使该法律文书更加逼真,颇费了一番心机。假文书的格式与法院正式文书非常近似,在手写笔迹中,也是刻意模仿该庭法官的笔迹和签名。据王庭长介绍,法院在下发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书时,从不曾下发“解封通知书”,也不会将这些文书抄送其他部门或单位,而造假者画蛇添足,聪明反被聪明误。
警告:造假者早日投案
近日,碑林区法院向房管局有关部门送达司法建议函,建议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房管局在受理法院协助执行有关事项时,认真核对法院执行人员身份,查看并登记经办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联系方式,并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法院执行人员将积极给予配合。据了解,该案发生后,房管局已严格加强了对同类事件的管理。
如果不是房屋管理局同志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此案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恶性后果。法院同时对该局李丽萍表示感谢。
日前,经碑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伪造法律文书的情节涉嫌触犯我国刑法,应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法院已将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立案侦查,法院同时希望造假者能早日投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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