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法院还可新招录一些通过公务员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本报贵阳12月13日电记者袁定波在今天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八百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以进一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
据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789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辖区内的25个垦区人民法院,计八百余个基层人民法院。
李克指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从改革用人机制入手,优化人员结构,整合人力资源,从而在人事制度层面,更加长远地解决西部基层法官短缺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方案设计,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而且,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同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从着眼未来的角度,这对解决后续无人问题、充实和发展法官队伍,也是一种很好的人才储备。”李克说。
他表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是目前合理配置审判人员、促进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通过为法官配备助理,由法官助理负责案件开庭前后的各项辅助性工作,法官专司审判,书记员专门负责法庭记录,三者之间分工负责,形成一种新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审判力量不足。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后,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前调解、执行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调判分离,有利于保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保障司法公正。
李克强调,在西部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对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人事制度领域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就是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正是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