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学习有感
张耀东
三年前,我把自己最后几个客户交给了所里。专心专业地做了一名专职的管理合伙人。做为管理合伙人,首要目标就是要设计一项科学的合伙人分配制度,这样先要学习充电。《走向大牌律师》、《发展和管理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等律师管理书籍均看了多遍,也看了很多国外和北京、上海大所管理合伙人的有关文章,但均看不明白。
因为这些书籍和文章关于合伙人分配制度的论述核心均是合伙人如何分配事务所利润,而这个问题对国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假”问题,因为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利润,合伙人何谈分配?
国内绝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没有利润是因为没有建立产生利润的机制。我们事务所从建立的那一天开始就从未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创收及分配的主体始终是律师个人。我们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要打引号的,因为它根本就不是合伙制,它假冒了合伙制的名称,而且败坏了合伙制的内涵,这实在是对合伙制的亵渎!
我们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个体联合体,我们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质是张三、李四、王五律师联合办公室,我们是“LawyerOffice”而不是“LawFirm”。
“存在的是合理的”,律师联合办公室之所以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因为它具有科学性,它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执业活动规律,它是具有生命力的。
在律师长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开始很长时间都是律师个人执业,原因很简单,因为律师的活一个人就可以全部干好干完,委托人也不需要第二个人介入委托事项以增加成本支出和泄露机密。
在这种客观需要面前,律师事务所就是,也只能是“中医诊所”式的个体办公室执业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量增多了,成本也增加了。律师个体负荷难以承受了,大家自然想到分担费用,联合办公室执业方式就应运而生了。
工业革命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尤其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市场经济空前发展,客户规模增大、项目业务增多、业务领域及地域扩展,律师执业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面临巨大挑战,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明智选择,合伙制也就粉墨登场了。
随着跨国公司诞生,市场经济全球化,有限合伙制.公司化经营和管理.业务营销……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们面临的形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点是:高速发展,几种体制多种模式并存,不同地域及领域发展不平衡。
从地域看:我国农村和小城镇需要最多的是个体律师;中等城市需要更多的是联合律师办公室;大城市才需要几家真正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大城市才有有限合伙制事务所的需要。
从领域看:一般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只需要个体律师;中小公司需要小型律师团队,一个大律师带2至3名助手基本能满足需要;大型公司及项目就需要专业化的大型律师团队,不是合伙制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根本无法满足需要;国内跨地域的集团或国内外跨国公司的业务则无疑只有抗风险能力及业务能力超强的有限合伙制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才能承担。
道理很简单,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各有各的生存空间,这就是律师职业生物圈的法则。
我们存在的现状 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争抢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缺乏对婚姻家庭深刻了解的年轻新律师就敢承接离婚案件;很多既无人才也无业绩的中等城市律师事务所正在单独承揽上市业务。
我国修改前的律师法不允许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只能拉郎配,一方面形成近万家挂合伙制名头卖联合个体摊位的怪胎律师事务所,另一方面使科学的联合个体执业不敢理直气壮地存在和发展,真正的合伙制无法名副其实地建立或一步一步蜕变生成。
没有业务量,没有人才储备,我们新成立的所就敢租购能坐几十人的大办公间;管理部门有着强烈的发展愿望,表现为每年都期望有律师事务所人数的大量增加和同类业务量及收入的大幅增长;即使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都不甘心一辈子做一人带2至3名助手的小律师事务所。
我们很多中心城市也在搞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有的中等城市竟出现近百人的大所,以至于同所两名律师在开庭时竟互不相识;有的十几名合伙人均以诉讼业务为主的事务所正在商谈建立真正的合伙制,统一收入和分享利润,向先进的管理模式靠近。
我们正确的出路 新律师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禁”为我们开出了最好的药方,我们要深刻学习和领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办对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它使我国律师行业从空中落到坚实的大地。入地才有营养才能活得好,无论先进国家或落后国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几百年的存在证明了这一点;万丈高楼也要平地而起,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由个人执业到联合执业到合伙执业到有限责任合伙执业也证明了这一点。
该办个人所的就要办个人所,尤其是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该联合办公的,就理直气壮地分摊秘书和公共办公费用,在客户类型及业务执业方式固定的情况下一辈子都没有必要改变;该建立合伙制的就要建立和改革成真正的合伙制:统一收入,统一分配,统一聘用人员,即使合伙人1万元的创收先算律师事务所收入又以所利润分配的形式分给他9999元也要算做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因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谁是创收主体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对合伙制规范的意义上是截然不同的。
我们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理念需要转变;不要主观扶植大所,而是要为律师事务所各复其位创造条件,在各方面为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搭建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
我们全体律师也要真正理解律师职业的属性,树立职业精神,提高职业素养,践行职业使命,真正担当起律师对客户、对同事、对家人、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律师之所以接受某项业务,是因为我擅长,我热爱,我能为委托人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反之,我不擅长的业务不做,我烦躁上火案子不接。律师在具备一定业务量和物质保障基础上,一定要完成职业境界的提升,超越功利,要就案论案,不能就权、就钱论案,减少欲望,约束消费,要做事业与职业的主人,不能做名利和物质的奴隶。中国律师行业到了重建科学评价体系的时候啦,不能再把创收指标作为惟一标准;每名律师到了审视自己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啦,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律师行业就不可能有社会地位,律师事务所就不可能和谐发展,律师就不可能摆脱心力交瘁的困境而真正体验人生幸福和职业尊严。
十七大报告指明了律师行业科学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方向,新律师法颁布,又给我们律师事业创造了一个新的机会,让我们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踏实践行、愿每位律师同仁自得其所,自得其乐,愿我们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各行其所,各得其乐!
(作者系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