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以明通讯员何君)由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威宁县国家税务局综合股原股长杨黔丰,草海分局原局长赵庆国、原副局长曾俊滥用职权一案,12月11日由毕节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黔丰、赵庆国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曾俊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威宁县成立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煤公司”),其职能是代政府收取煤炭税费,没有任何经营活动。1999年5月,威宁县又成立了一个“威宁县煤炭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煤砂公司”),取代威煤公司的职能,但威煤公司没有被注销。
2002年3月,“煤砂公司”供销科科长李世华(已判刑)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对外重新启用“威煤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于2002年5月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条件下,向威宁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县国税局草海分局局长赵庆国、副局长曾俊明知该情况,仍签署审批意见,报该县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股审批。综合股股长杨黔丰明知“威煤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但仍擅自审批同意。“威煤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从2002年5月至2005年8月,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8份,给国家造成4000多万元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