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12月17日电(记者刘晓莉)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了解到,自治区政府推行“十项制度”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根据制度要求,机关干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辞职。
据介绍,这十项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AB零缺位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绩效考核制、行政过错追究制、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据了解,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的,自治区政府制定了诫勉教育、告诫试行办法,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