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西宁12月17日消息(记者才让多杰) 日前,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调整全省农村牧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原执行的当地(县级)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固定增加1000元,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安排,专项下达。
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实行优待,是我国传统优抚优待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青海省一直以县(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确定、兑现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近年来,随着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宽,农村牧区青年通过外出务工或开展多种经营的创收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牧民的收入水平与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形成了较大反差,多数适龄青年把主要精力用在搞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增加家庭收入上,参军入伍的热情和积极性普遍降低,致使农牧区义务兵征集难度越来越大。再次提高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对于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村牧区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参与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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