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学礼)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与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各市县(区)总工会和司法局互相配合,在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部署,“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将于2008年1月成立,到2008年上半年,县级以上工会全部建立,形成工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据介绍,作为工会内设的非法人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主要担负了解本地职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发现典型案例,向同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组织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等职责。
同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承担无偿为经济困难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调解等非诉讼事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仲裁案件,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协助申请人将该申请移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或根据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转交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办理,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等工作。
另据悉,职工法律援助站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日常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服务人员,有相应的经费(应由同级工会拨付)和规范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