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任丕建何贵章)搜出的证据和交代问题发生在同一天,法院一审认定为自首,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自首不成立提出抗诉。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阆中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谭某是在证据确凿面前才作的交代,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从2006年9月开始,谭某以开茶楼作掩护,从事容留和介绍妇女卖淫活动。同年11月14日,柏某不从谭某安排的卖淫而遭到谭某殴打,群众举报到派出所,派出所当即介入调查。柏某向民警陈述了被殴打的原因,派出所遂对谭某进行了传唤,但谭某对自己涉嫌容留和介绍妇女卖淫问题拒不交代。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部分事实,对谭某立案侦查,在对谭某的茶楼进行搜查中,搜出了卖淫收支的记账本、电话本等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谭某这才交代自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共计20人次的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今年8月的不公开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谭某仅因形迹可疑被侦查机关传唤,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前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减轻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经与公安机关多次协调,认为由于搜查记录、谭某作出的交代笔录和其他证据发生在同一天,无法说明哪个发生在前哪个发生在后,是否自首需要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在得到办案民警的同意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抗诉书上明确提出应对谭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12月14日,案件重审时,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办案民警在法庭上作出了办案前后经过的证言,证明谭某是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得已才作出的交代。最终,法庭采信了办案民警的证言,对谭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