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张淼淼)2008年1月1日起,被派遣的劳动者将可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21日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广播时就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他表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在两年中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把劳动者派遣出去,劳务派遣单位则要向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
柏澜说,劳务派遣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用工方式,本意应该是通过劳务派遣组织为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力,节省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培训成本。但从目前部分劳务派遣的情况看,不少企业都将劳务派遣视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和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突出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劳动关系的空壳化,二就是同工不同酬。
柏澜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后,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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