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内部组织机构及治理机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主要适用公司法等专门的企业组织法律的规定,草案对有关问题主要是作了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权益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出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可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立法思路的重点放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辟一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规定。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本法适用范围界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作出原则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