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
“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收入中属于国有资本的收入和国有资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时间中逐步调整完善,草案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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