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崔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再作斟酌。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案件为终局裁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草案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做了规定。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分为两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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