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依法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