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今日对外正式发布公告,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方案。本次可供租售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
自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购买或租住申请。
公告称,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3142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2730套;廉租住房(提供给特困家庭)134套。
租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
本次分配方案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大体相同。其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而且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
公告特别提出:“本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此外,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租售方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此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弄虚作假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公告中称,有关部门对本次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此外,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家庭按分数高低选房 公告中称,本次具体的选房方法为:提出申请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为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记者冯杰)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