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临时性,已经明确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对于一些违法企业来说,必然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为此,一些企业纷纷将单位员工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以此来规避企业必须对员工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对此,虽然劳动部门早先已经明确表示,企业的这些措施将面临法律风险。但是在对劳务派遣的三性没有明确的解释之前,不少企业置若罔闻,一意孤行。
而今,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劳务派遣问题“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终于有了初步的明确:
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辅助性,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记者获悉,这一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就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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