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学聪)昨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等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
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央企应交利润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RJ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