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对工行攀枝花市分行原副行长李洪兵等人贪污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李洪兵因贪污13万元,受贿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没收19万元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00年初,被告人李洪兵、黎亚美、郭学芳在分别任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陶家渡支行行长、调研员、副行长期间,商定将该支行“小金库”中的39万元现金私分,不留给下一届领导班子,随后三人各分得13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还。
法院还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期间,李洪兵任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副行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9万元,并为他人在工行攀枝花分行新办公大楼工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工程进度、质量方面及电子回单管理设备交易中谋取利益。
近日,攀枝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洪兵系贪污主犯,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年刑2年6个月,没收财产9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9万元;判处郭学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黎亚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刘德华易婷)(来源:四川在线-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