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从安徽18名县委书记落马看监督创新
特约撰稿/潘多拉
近几年来,县委书记岗位似乎在安徽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有的县前任县委书记刚刚落马,继任县委书记不久即步其后尘,下一个继任者很快又重蹈覆辙,呈现出“前腐后继”之奇观。
尽管“第一重灾区”之说令人警醒,陈兆丰们擅权纳贿、卖官鬻爵的种种行径也十足恶劣恣睢,但人们已见识过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等高官大贪的腐败水平,也耳闻过湛江、厦门、沈阳等地方官场一度出现群体性堕落的“精彩”故事,现在再读到媒体对安徽部分地区县委书记陷入腐败“重灾区”的报道和分析,大约并不会觉得有什么特别新鲜之处。
简单地讲,县委书记岗位成为腐败“重灾区”及其成因,主要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对症下药,要防止县委书记滥用权力卖官敛财,就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鉴于18名县委书记卖官案的教训,去年11月以来,安徽省在定远、潜山等五县(区)开展了规范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干部任用不能再由县委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决定、考核等环节上,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核、常委和书记办公会投票、群众评估等开始发挥实际的作用,与县委书记形成“分权制衡”的关系。这一试点旨在探索一条制度化的渠道,对县委书记的用人权构成有效的监督制约。这里涉及的是监督制约县委书记的用人权,监督制约县委书记其他方面的权力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地讲,从我们国家的行政权力格局看,县委书记处于“中下游”位置,研究如何监督县委书记的问题,有利于从全局上研究如何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事实上,2004年初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对象不但包括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等党的领导干部,还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等党的最高层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必须遵守党委会民主投票来决定人事任命等重大问题。在现今国情条件下,以《党内监督条例》为依托和参照,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合力,对党政机关、国家机关的“一把手”进行监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坚实的合法性。
然而,无论是对于成克杰、刘方仁、田凤山这样的高官,还是对于像陈兆丰这样的县委书记,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其实都是一直存在的,关键在于,其中一些监督形式成了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起不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将这一困境形容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所以,现在亟需通过制度设计与创新,激活这些监督形式的力量,使它们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一把手”的功能。
笔者注意到,十七大报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些新提法、新思路突出强调,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形成合力、增强实效,推动权力公开运行、办事公开透明,提高政府工作公信力和选人用人公信度,其重点可以概括为“以监督推动公开,以监督提升公信”。
在发挥监督的这个重点作用方面,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都能够有所作为,不过相较而言,舆论监督天然地以揭露阴暗隐秘、追求公开透明为目的,在这方面应当能够发挥更直接而突出的作用。加之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人们对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监督形式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足——如上述安徽省开展的规范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就没有对舆论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没有引入新闻媒体对县委书记用人权的监督与制约——因此,我们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进行“监督创新”,应当对最容易被忽略的舆论监督予以高度重视。
记得朱镕基同志担任国务院总理的时候,曾对以舆论监督见长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说,“我是你们的一名热心的观众和支持者,同时我也是你们监督的对象”,鼓励《焦点访谈》对他本人进行舆论监督。既然朱镕基同志可以是《焦点访谈》监督的对象,那么县委书记能不能也成为县报、县电视台监督的对象呢?假如皖北每个县都有敢于监督县委书记的“小《焦点访谈》”,又怎么会出现陈兆丰等18名县委书记相继落马的大面积腐败呢?一个县如此,一个市、一个省何尝不是如此。(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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