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郭奔胜)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依法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备案审查进行了规范,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何报送规范性文件、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地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约束力,是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重要手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滥用规范性文件的倾向。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条例规定,作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凡是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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