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蜕变:庶民维权盛行“公益突击”(组图)

本报记者 孟绍群

  购物索要小票、要求双倍返还、不合格产品退货……经过多年诸如此类维权个案的聚积,到了2007年,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终于“大爆发”了。

  也许诉讼请求只是要求餐馆不再阻止就餐时自带酒水,也许那是一个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却没有人知晓它是否合法的全国牙防组,也许是一到“春运”火车票就习惯性上浮等等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作法……在2007年都成为一些“好事者”的诉讼请求,他们对自己行为的一个共同解释就是“为了公益”。

  这些行为最终汇集成2007年庶民维权的强大主题。这些热点公益维权事件“主角”身上散发出一股强大的趋同性:他们不就是2007年热透荧屏的电视剧《士兵突击》里那群有血有肉的“士兵”嘛。
“入伍新兵”

  普通公民参与公益维权渐成趋势

  《士兵突击》的主要人物许三多,对自己的未来完全懵懵懂懂。但是父亲说的“好好活就是做有意义的事,有意义的事就是好好活”这句话,融入了他的骨髓。他走的每一步都贯穿着这个宗旨,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不放过每一件“有意义”的事,最终实现了从“孬兵”到特种兵“老A”的飞跃。

  许三多的成长过程契合了2007年越来越多的有意无意参与到维护公益行动之中的普通百姓,正是由于他们的加入,使以往法律界人士独当公益维权的局面有所改观。


  在2007年里,最令人称道的莫过于为了“好好活”,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PX化工项目“请”出厦门的“厦门人”了。

  厦门市海沧PX项目,是2006年厦门市引进的一项总投资额108亿元的化工项目,号称厦门“有史以来最大工业项目”,选址于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投产后每年的工业产值可达800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工,原计划2008年投产。

  由于PX项目区域位于人口稠密的海沧区,居民区与厂区最近处不足1.5公里,与厦门风景名胜地鼓浪屿仅5公里之遥,与厦门岛仅7公里之距,因此,这一项目遭受广泛质疑。

  数千名厦门市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反对在厦门建设PX化工项目的心愿。很快,市民们的意见受到厦门市政府的重视。

  12月8日,在厦门市委主办的厦门网上,开通了“环评报告网络公众参与活动”的投票平台。

  12月13日、14日,厦门市政府举办了两场市民座谈会。得到的反馈是,绝大多数人反对这一项目。

  在经过一年多的抗争后,厦门PX项目决定将择地迁建,正式宣布了这一项目的流产。

  民众通过艰难抗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现代社会公共治理水平的提升。

  PX项目有望迁建受益的是厦门人,而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开瓶费”官司,无疑成为2007年最深入人心、涉及千家万户的一场公益诉讼。

  在酒楼吃饭图的是个舒心,自己带瓶酒却被酒楼强行收了100元的“开瓶费”,还说这是餐饮业的行规。北京消费者王子英不信这个邪,因为“开瓶费”影响了他“好好活”的心情。就为了这,王子英将酒楼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王子英100元“开瓶费”。

  作为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代表,王子英对一个行业的潜规则提出的这场公益诉讼,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

  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更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随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餐饮业收取“筷子费”、“纸巾费”等“潜规则”提出质疑。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应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

  王子英说,在打“开瓶费”官司之前,没想到会产生这么大“动静”,而这正是普通百姓参与公益维权的一个明显特点。

  今年年初,重庆的吴苹夫妇被网友赋予“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称号。因拒绝拆迁,3月21日,男主人爬上了早已成为一个“孤岛”的自家老房子,困守了12天。

  二人的房子位于重庆某繁华地区的一个在建工地,四周已经被挖成了10米多深的大坑,因为拆迁的钱数一直谈不拢,所以那层小楼就孤零零地剩下了。

  夫妇俩坚持维权、与开发商据理抗争,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夫妇二人终于同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

  回首整个过程,一些人认为,“钉子户”是对私产保护的思想启蒙;也有人认为,宣扬“最牛钉子户”是危险的,向社会传达了错误信号。

  如今,物权法已正式施行,人们期望公民、政府、开发商各归其位、依法作为。权利固然是争取来的,但是,让每个人为同一个权利都经历一次痛苦的甚至是搏命式的“争取”,谁都不愿意。

  蚂蚁虽小,却能拖动数倍于自己身体重量的物体,树根虽细却能无声撼动附着其上的任何强大建筑。当维权遇上了千千万万的“许三多”,谁都不得不正视这样的现实:要想侵犯公民的任何一项权益,没那么容易了。
维权“奇兵”

  民政局检察院等多类主体在行动

  然而,打着“公益”大旗打公益诉讼的人,却没有赢得所有可能因此受益的人的认可。

  有的人认为,这种凡事较真的精神值得推崇,将会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有的人则觉得,这实在是无病呻吟,小题大做,哗众取宠,让人感到打公益诉讼的人目的也不那么单纯。

  既然“费力也不一定讨好”,公益维权还有必要吗?

  电视里《士兵突出》正在放映,成才向许三多让酒,许三多说不会,成才举杯说:“天下有能喝的人吗?没有,只有能扛的人,当兵的就……就是能扛的人!”

  然而,要想真正维护公众的权益,仅靠公民权利意识的缓慢觉醒、仅靠几个先行者“生扛”是万万不能的。公益维权出路何在?

  据了解,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并没有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一般将公益诉讼理解为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搏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曾代理过“全国牙防组案”的律师李娟坦言,在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案很困难,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政法机关尝试着为公益诉讼趟出一条新路。

  今年1月,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这笔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替两名死于车祸的流浪汉维权的诉求被驳回,理由是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

  在天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选择了自己以原告身份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铁丽红说,检察机关决定替无名死者打这场特殊官司,不违背有关立法的精神。

  同样的情况在山东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11月21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交通肇事轧死一无名男子案。

  在庭审中,崂山检察院有两名检察员出庭,但是他们两人的身份却不一样,一个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代表国家机关支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一个则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现,要求追究肇事人王某对无名男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崂山区检察院民行科有关负责人说,在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缺位时,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原告人身份代为诉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种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鉴于这名男子的亲属情况不明,其他诉讼请求无法主张,检察院暂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

  针对崂山区检察院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达了相反的意见。

  他认为,崂山区检察院精神可嘉,但本案中,被害人的亲属虽然联系不到,但只是难以确定,而不是不确定,所以不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更多的法律专家则呼吁,要在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中让消费者协会作为代表,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立法机关修改程序法。

  不管最后结果怎样,如此多的人员、机构加入到公民维权的行列中来,总是喜人的。
理论“尖兵”

  突围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滞后困局

  从后进兵的“天堂”红三连五班初到全团排名老大的钢七连时,许三多为自己进步太慢、拉了全班的后腿而着急。这时班长史今安慰他:“饭得一口一口地吃,事儿得一件一件地办,你着急有什么用呢?只要今天比昨天好,这不就是希望吗?”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在大多数人抱怨立法步伐太慢的时候,法律界人士却在一步一个脚印地,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忙碌着。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应该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在立法上可以采用列举式,把能够确定的民事公益案件确定下来,不能肯定的或暂时不能肯定的先不确定,等时机成熟时再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收案范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呢?一些学者进行了归纳: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应导入公益诉讼机制,授权有关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公害案件一般是受害者人数众多而总体损害结果严重,但相对来说个体损害不大,因而个体提起诉讼的动力不足;公害案件所侵害的权利往往具有“社会化”的特征,对于“社会化”的权利人们往往有着“搭便车”的心态,在外围旁观等待而不愿意主动去维护这种权利;由于诉讼代表人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益的保护。因此,亟需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公害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虽然可以通过消协、工商、法院等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却不能维护其他没有进行维权的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授予消协等团体以及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费者的公众利益便能够切实得到维护。

  经营者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在个别经营者素质不高,行政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把这类情况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当私人利益与公序良俗发生冲突并使公共利益受损时,应给予司法救济,允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整体利益,保护良好的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直是困扰各级审判机关和当事人的难题。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应该根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比如,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因为,检察机关相对而言,在收集证据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当然,为了保持民诉双方相对平衡,在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强制性措施权力的同时,也应该做出相应的限制,防止权力的滥用。

  而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因。因为,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在经济、技术与专门知识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有条件可以使原告拿不到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弥补原告举证不能的缺陷,使原告更有信心地发起维护公共利益之诉。

  《士兵突击》中,“老A”以1∶12的“战死率”,活生生地“告诉”自以为作战能力不俗的702团“你们离最棒还差得远”。

  从这个角度看,面对2007公益维权中取得的一点点“成绩”,公众大可不必太过兴奋。
“老兵”新传

  对待官司胜负保持“平常心”

  受许三多启发或者感召的人,从自己对许三多无法理解的行为的解读中,领悟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也引发了人们对这个时代社会精神的种种反思。

  今天回过头来再看那些公益维权的先行者,王海、丘建东、王灿发……他们的所为也变得容易理解了。

  那么,这些维护公民权益的“老兵”,如今都在干些什么呢?

  10月初,诉求厦门市物价局返还4.8元副食品基金的丘建东又败诉了。对于这位屡败屡战的“中国公益维权第一人”,这样的结局他早已经习惯。

  去年11月5日,丘建东入住宁夏驻厦招待所。两天后结账时,住宿费外另收了4.8元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服务员说,“基金”是宾馆代收的,要上交厦门市财政。

  丘建东认为,这项收费不合法。他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过,人大责令市物价局作出回答,但最终无果,丘建东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厦门市政府撤销这项收费,返还他4.8元,他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丘建东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丘建东打公益诉讼,多数情况下,他事先就知道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败诉。但是,丘建东总是不屈不挠坚持把每宗官司的程序都走完,有人戏称他是公益诉讼的堂吉珂德。丘建东则说,他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改变某种现象、某个行政行为,但能对它们的变化起量的促进作用,就满足了。

  9月,沉寂了多年的职业打假人王海现身上海,再度“出山”打假。

  这次王海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一名消费者高先生起诉上海宏图三胞电脑有限公司和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原因是这名消费者购买了“飞毛腿”牌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而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品是电池,该消费者以两被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为由,将两被告告进徐汇区法院。

  王海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庭审中,飞毛腿公司认为,原告的此次诉讼是“有组织、有预谋、针对我们公司进行的”,原告购买商品的目的根本不是消费使用,而是为了恶意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

  王海则表示,合法主张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即便有着“打假”的身份,但自己的衣食住行也需要消费。因此,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容质疑的。

  庭后,王海说,他正展开专题研究,计划出具一份研究报告,建议立法部门取消中国名牌、驰名商标这一类的评选活动。

  另一位以倡导环境公益诉讼而闻名的“老兵”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一个被人称为“爱管闲事”的人。

  王灿发坦言,他“管闲事”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通过帮助污染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最重要的是要促进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遵守。

  “有一个大的目标,但是必须用一些具体的事来推动。”王灿发说。

  《士兵突击》中的“老A”吴哲,光电硕士,家境优越,“平常心,平常心”是他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用他的这种心态描绘维权“老兵”再贴切不过了。在很多时候,公益维权的过程要比结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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