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30日电(记者程士华)因受贿237万多元和79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还接受区属40多个单位以奖金、福利形式所送现金14.63万元,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区长王广玉日前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广玉2002年任合肥市瑶海区党委副书记,2004年任瑶海区政府区长。2002年11月,安徽静安实业集团董事长孙某以恭贺王广玉之子上大学为名,送给王广玉2万元。此后,经王广玉介绍和推荐,孙某和安徽帮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取得了瑶海工业园区恢复楼的项目。2004年12月,王广玉接受孙某等人的请托,同意恢复楼项目提高建筑成本每平方米60元。王广玉还通过向教育部门打招呼的方式,为孙某的其他项目减免了一些教育设施配套费用。孙某为表示感谢,送给王广玉一张存有96599元的银行卡,并告知如需用钱可用卡支取。之后,孙某分6次往此卡内存入120万元。王广玉在每笔存款到账后即很快支取。
2003年至2006年5月,王广玉应帮才公司董事长许某等人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共计人民币20万元。此外,王广玉还应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请托,通过签批文件、找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等方式,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李某将其预购的一套房屋“转让”给王广玉,李某本人交付的部分购房款30万元由王广玉变相收受。此外,法院还依法认定了王广玉另外13起共计人民币52.9万元、购物卡3万元的受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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