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德安王翠云)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李飞跃等人假冒商标犯罪案作出二审裁定,涉案人李飞跃、吴勤铭、杨世会等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2004年3月,李飞跃投资开办了一家茶厂,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生产管理。
茶厂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普洱茶。2005年7月,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商标普洱茶1.6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38万余元。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跃、吴勤铭在生产、销售普洱茶过程中,假冒他人商标,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吴勤铭、杨世会明知李飞跃等人生产、销售的普洱茶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且为不合格产品,仍负责生产、管理。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李飞跃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年,并分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世会不服,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