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计郭萍,贪污单位公款47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6年5月间,郭萍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计,负责该单位工资发放的职务便利,以张某等11人的名义私自设立账户,在本单位冒领工资,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市二中院认为,郭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贪污的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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