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飞行员90%手中没劳动合同 纠纷出现维权难
审视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飞行员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第一案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飞行员跳槽、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诉讼已屡见不鲜,但因飞行员出国定居,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却很少发生。
2008年1月11日,飞行员温某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将在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2007年12月27日的第一次开庭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问题后,由于国航反诉,劳动仲裁庭决定1月11日再次开庭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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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国飞行员作为一个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是否可以与普通劳动者享受同等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是否能够保障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在保障航空公司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像足球运动员转会一样的合理、合法、完善的飞行员流动制度?
飞行员劳动合同不严谨导致纠纷
据温某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介绍,温某与国航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中第二十九条的约定,飞行员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为了到加拿大定居,温某于2007年8月29日向国航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因国航不同意温某终止合同的申请,温某将国航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国航的代理律师称,温某提出终止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国航相关规定,国航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填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物品移交和赔偿金等事宜,然后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温某出国定居没有得到国航的批准,故其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温某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回应,温某在与国航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手中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怎么会知道这个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没有规定是谁批准?而批准出国定居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加拿大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温某作为一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永久定居的国家,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温某与国航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国家民航总局监制、国航制定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合同的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国航认为,温某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目前,他还没有依据民航总局的规定交回飞行执照。
飞行执照是公司证件还是个人证件
1月2日,温某从加拿大致函张起淮律师表示:“飞行执照是我飞行经历很重要的支撑,不管是在国外或是国内找工作,都是需要的。即使按照民航总局的文件,交还飞行执照,也是要民航华北局给我发正式的文件,我才交,而不是交给公司。”
从温某与国航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1条看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乙方(飞行员)应上交在岗期间所配发的各种物品及在岗期间的各种证件。若有意拖延不上交上述物品,甲方(航空公司)有权暂扣应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温某认为这里指的证件应该是属于公司的证件,而不是个人的证件。属于公司的证件,他已退还。飞行执照、飞行档案属个人的证件,应该由其自行保留。
国航认为,该执照是公司出钱帮助飞行员获得,而且要求飞行员离开公司时上交执照是民航总局的要求。
温某则认为,民航总局的规定是针对辞职飞行员的,并不适用于此次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温某如在国外当飞行员,必须重新考外国的飞行执照。也就是说,他不能用中国的飞行执照到外国航空公司求职。
中国飞行员90%手中没有劳动合同
张起淮律师向记者透露:中国目前有90%以上的飞行员手中没有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飞行员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温某是在交涉辞职的过程中才有机会看到合同,才发现合同中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进而以此为由进行维权的。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告知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飞行员拥有自己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得到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针对的是所有的劳动者,针对飞行员的具体保护还需要民航总局出台细则。”张起淮表示。
相对于普通劳动者,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有着自身独特的专业性、复杂性。对于飞行员的利益保护及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争议的处理,民航总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不能充分地保护飞行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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