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辽宁省法库县私立博仁医院在得知贩毒分子利用医院管理漏洞套取麻醉药品后不仅不报案,反而和犯罪分子勾结在一起共同犯罪,使救死扶伤的医院沦为“毒窝”。院长亲自掩护,医生违禁开药,护士参与贩毒…… |
新华网沈阳1月3日电(记者于力)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2007年12月17日对辽宁省法库县博仁医院与贩毒分子勾结,套取两万多片麻醉药品事件进行披露后,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沈阳市卫生局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这家医院与此事相关的医生、护士、药剂师、药品采购员等9人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
院长亲自掩护,妻儿参与毒贩 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调查发现,首先是这家医院的取药环节出了问题。
“通过取药记录,可以肯定地说,从今年初开始,完全是博仁医院内部的"贩毒分子"直接从药品供货人手中取药。”
记者看到由辽宁省卫生厅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附在后面的博仁医院的麻醉药品交易记录。在印鉴卡首页,有4个签名栏上写有医疗机构负责人王喜魁、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徐成懋、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剂师)王廷臻、采购人员陈红伟的名字。
在药品交易记录方面,有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的签字栏,有供药人员的签字栏。“也就是说,药品供货人必须要有医院的王廷臻和陈红伟两人的签字才能付药,否则就是违规,而这两人的名字在印鉴卡首页上就有。”医政处负责人介绍说。
记录显示,从2006年4月开始到2007年9月案发时,本应由博仁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王廷臻签字的地方就已经换成了院长王喜魁妻子徐成懋的签字;而本应由医院专业采购人员陈红伟签字的地方,从2006年8月份换成了博仁医院院长王喜魁本人的签字,到2007年3月,又换成了王喜魁儿子王勇的签字,可见这家医院院长一家子均参与贩毒。
王勇在这家医院没有担任任何职务,而供药人竟然将麻醉药品交给他,可见这家医院的送药收药环节是何等混乱。
据调查,从2006年4月起,徐成懋停止了王廷臻的签字资格,而采购员陈红伟发现院方大量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等违规行为,主动放弃了行使采购员的职责,而这期间,供药人签字一栏出现了药品指定销售单位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杜君的名字。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作为卫生部门指定的从事麻醉药品销售的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应该在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和专业采购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药品,而从医院交易记录上看,这家供药单位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将麻醉药品提供给参与贩毒的人员,客观上为药品贩毒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博仁医院的严重违规行为也没有人监管。
医生违禁开药,护士参与贩毒 据了解,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供特别疼痛的癌症患者使用的,一个患者一天最多不能超过9片。而博仁医院在贩毒过程中,每天以所有住院患者名义每人开出8片这种药。
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规定,应该先由医生根据患者情况开处方下药,然后由护士到药房取药,经药剂师核查处方盖章后,将药由护士送到患者手中。但在进药的环节中,此药已被徐成懋控制起来,根本没有交给药房,徐成懋一家先是指使医生开处方,然后指定护士长到药房找药剂师盖章取药。
“应当说,从程序上看是没有毛病的,而且患者也确有其人,为了更加逼真,博仁医院还从各地一些大医院买来病历本,然后自己在上面填写医嘱,盖上私刻的医生印鉴,证明癌症患者已经到了晚期,疼痛剧烈,需要药片。”医政处负责人说,徐成懋等人为了牟取暴利,随意编造患者名称,甚至编造假的病历。
沈阳卫生局医政处的负责人说:“博仁医院医生仅听从徐成懋等人的指使就随意开麻醉药处方、药剂师在既没有看到药又没有对处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随意盖章签名,公开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们在调查结束后将对这几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据了解,护士长丁某因为涉嫌直接参与犯罪已被公安部门正式逮捕。
药品监督管理,漏洞不容忽视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曾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为什么博仁医院购买麻醉药品的记录中,签字收取药品的是徐成懋、王喜魁甚至是在医院没有任何职务的王勇,而不是印鉴卡中规定的医院的药学部门负责人王廷臻、采购人员陈红伟?在医院违规情况下,沈阳医药贸易大厦送药人员为何将麻醉药品交给医院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回答说,印鉴卡是卫生厅印制的,供药单位也有一个交货单,上面都是徐成懋签字收货,徐成懋是博仁医院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她签字就可以。至于供货单位的问题,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已经与市药监局分开,不是一家。
按照有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而事实上,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关人员明知博仁医院严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还一直坚持供货,未向药监部门报告,药监部门也没有及时进行检查。
中国刑警学院行政法学教授王丽英认为,麻醉药品印鉴卡上的交易记录要求有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员联合签字收取药品,是合乎麻醉药品管理要求的。药监部门以印鉴卡是卫生部门印制为由,只承认供药单位的供货单,表示只要有像徐成懋这样的管理负责人签字就可以供货,以此开脱自己对销售麻醉药品环节的监管责任,暴露了麻醉药品流通过程中,由于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分段管理、缺少沟通联动,容易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
据分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对职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博仁医院医生随意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药剂师没有看到药随意签字盖章,而监管机构却一直没有发现,表明了监督检查不力。
近年来,由于我国打击贩卖毒品的力度加大,一些药贩子将目光盯上了医院的麻醉药品。正因为这样,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形成联动机制,如果不认真反思,堵塞监管漏洞,今后还会有类似的博仁医院事件出现。
医院将本应用来治病救人的药品贩卖给毒贩,作为“生财之道”。这一匪夷所思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思: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是否有缺漏?对民营医院的监管何在?监管部门是否还有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