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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身亡企业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杜远远 通讯员/穗法宣)在实习期间遭遇不测发生事故,到底应该是由实习单位负责还是学校负责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为学生尚未毕业,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不能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


  实习期间车祸身亡

  周丽斯是广州市机械学校电子技术专业的学生,正常的毕业时间是2006年7月。2006年3月16日,周丽斯与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广州市机械学校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周丽斯进入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的收费员岗位实习,每月由该公司发津贴1300元,实习期间,由该公司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同时约定,“发生工伤意外,经劳动部门鉴定属甲方即(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责任的由甲方负责;属丙方(周丽斯)责任的由丙方负责”。天有不测风云,实习还没到一个月,2006年4月8日17时30分,周丽斯从家中出发前往仓头收费站上班,在经过大郎火车站时被车撞死。

  面对中年丧女的悲痛,父亲周永表向广园路建设公司提出了赔偿的要求。被该公司拒绝后,周永表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06年9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周永表的申诉请求。

  可怜父亲失女又败诉

  接着,周永表将广园路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周永表认为,女儿已经与机械学校、广园路建设公司共同签订《实习协议书》,确立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广园路建设公司答辩称,周丽斯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上述《实习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其为实习生,实习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享受的是实习期津贴而非工资,故其死亡时止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至于周永表所称的工作证,实际上是由广州市物价局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与其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完全不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丽斯虽在广园路建设公司处实习,但其隶属管理关系仍在学校,因此不能视为周丽斯已经就业,故驳回周永表的诉讼请求。

  劳动关系是问题焦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实习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帮助学生为进入劳动力市场作好准备,而非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因其实习产生的餐费、交通费的补贴,均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意外,当然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而周丽斯与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在实习协议中的所约定的是“工伤意外”要按照“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或周丽斯的责任”相应的规定来承担责任,首先就表明这一概念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而按照发生事故的原因承担责任,更表明该公司对周丽斯承担的是一种监管责任,而非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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