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莉)1月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从2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敬老院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并进行管理,全省今年再建百所高档敬老院。
目前,辽宁省农村五保对象达到14.3万人。
其中,集中供养3.7万人,分散供养10.6万人,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已基本纳入供养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从2月1日实施后,全省集中供养标准平均达到25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平均达到1500元。全省五保供养标准一般每两年提高一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随时提高。
新《办法》规定: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按照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全额享受供养待遇;有部分生活来源的,差额享受供养待遇。有承包地的五保户属于有部分生活来源者。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周志敏说,新《办法》的根本变革在于: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由过去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各级政府;供养资金由“乡统筹、村提留”提供,转变为财政预算解决;农村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农村集体福利事业,转变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也就是说,五保供养机构将成为事业单位。
(1)申请五保应具备三个条件
自然条件:本人属于年满或者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经济条件:本人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亲属条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年满或者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均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除外)。
(2)申请五保应按照四道程序
1、村民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无法表达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无近亲属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公示3日,无重大异议的报送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20日内调查核实,之后报送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20日内复核、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