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京 通讯员王悦)同居3年的男女朋友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但男方并未完全按约定兑现诺言,双方最终闹上了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赵莹和李冬(均为化名)原是恋人,自2001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
2004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全部共同财产归赵莹所有,李冬再给付赵10万元,其中由李贷款购买的一辆羚羊轿车折抵3.5万元。随后,该车由赵莹占有使用,但李冬并没有按约定给她剩余的6.5万元,也未将车过户给她。
在法庭上,李冬认为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的,分手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应属无效。此外,由于羚羊轿车是他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直到2006年9月才全部还清,而赵莹并未付过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他还当庭反诉要求赵莹返还轿车。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合法有效,应予认可。被告认为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