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账户“失踪”25元钱
刘志江,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人。事件发生时,他还是南华大学城市学院03级学生。
2005年2月22日,刘在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开户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交了5元农行卡的工本费,存了98元人民币。
存折非常清楚地显示有6次被扣钱的记录,除了2次利息税务外,其他4次中,一次是扣了10元的年费,一次是他至今也不明白的“移植合”9.27元,还有2次是账户费每次3元。
刘志江马上向农行工作人员进行质询,得到的答复是,从2006年6月24日开始,银行每个季度向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3元钱的管理费。另外还得每年扣年费10元。
刘要求银行退还他被扣的费用,但是遭到了拒绝。他于是又要求银行开具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发票,亦遭拒。
【起诉】银行”嫌贫爱富”
2007年1月9日,刘志江向桃江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和农行桃江支行,要求退回被收取的小额存款管理费。同日,衡阳律师罗秋林,也因同一问题,向当地有关法院提出诉讼。
在起诉书中,刘志江措辞严厉:“被告的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是对弱势群体财产的任意侵害,是一种嫌贫爱富的行为。为使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刘同时表示,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合同生效。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钱的权利。他们利用优势地位以300元划线,并以管理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的财产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年多的时间,我存在银行的98元就变成了72.98元,照此计算,那么五年六年过后,我岂不是要倒欠银行的债?”
而律师罗秋林在诉状中也提到了银行“嫌贫爱富”,认为这是一种歧视。罗秋林引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第3号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判决】按惯例收费合理
庭辩过程并不复杂。针对刘的起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辩称,银行向储户收取卡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实,但该两项收费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法规规定。刘志江在存款申办借记卡时,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刘在申请表上签名,“同意银行从本人的账户上扣收金穗借记卡服务费用”。而对300元以下小额存款账户每季度收取人民币3元的管理费,银行也是根据规定收取的,已经得到了银监方面的许可。
桃江县人民法院在审慎审理此案之后,于今年1月4日对案件进行宣判:认定农行的收费“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前,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公告义务,其收费行为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收取的利息、结算凭证工本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均已向税务部门统一纳税,按惯例银行不向存、取款户提供完税凭证。”
【原告】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对这个结果,我不满意,肯定上诉。”刘志江今日向记者表示,他起诉的理由有三。一,农行总行于2002年7月16日公布在网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明文规定不收年费,新的章程是他办卡后才生效的,案件理所应当适用旧的章程;二,银行称小额账户管理费已对储户告知,但不能提供告知依据;三,按照有关法律的明文要求,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无惯例可言。■记者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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