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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8日讯(记者刘宇通讯员陈伟)今天,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月喜被控受贿、贪污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月喜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王月喜现年51岁,历任山西永和县委书记,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等职。2007年9月1日被逮捕,12月28日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月喜于2001年至2006年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为获得提拔、调整职务、工作支持、免受处分及安排子女就业等原因所送的钱款人民币22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期间,从市委机关财务处提取2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另外,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和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安排他人以支付宣传会议材料印刷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所属部门、下属单位报销印刷本人和亲友所著书籍费用19万余元,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另查明,被告人王月喜在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后,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所认识,除供述了以公款为个人印刷书籍的违法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其检举他人的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同时,王月喜受贿所得人民币226万元及贪污所得人民币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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