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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企业每月付“双薪”

  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9日电 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但目前职场上还有一些劳动者没有这道“护身符”。现在劳动者们再也不必为企业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发愁了,2008年1月是签约的最后期限,过时不签的,企业将面临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昨天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强调: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企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一年后仍不签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恶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

  多数企业采取行动与员工签约

  “实行新法好呀。这不,上个月单位与我们这些保洁人员全都签了劳动合同,连每月给多少钱都在合同里写明白了。”在本市某贸易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张凤兰阿姨兴奋地告诉记者。“我刚刚到这家IT公司上班,上班还没有一个星期,人力资源部门就让我签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没想到这么快。”刚刚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张建这样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07年12月底起,已经陆续有企业开始采取行动,准备与员工签约。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天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对于有些企业突击签订合同的情况,也一般是发生在诸如保安、清洁工等内勤人员身上。由于企业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合同不大重视,如今新法实施了,很多企业就想到了签约的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要看仔细

  “很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仔细看清条款内容,往往以后有了问题再回过头来看合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按照规定,企业最好使用市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使用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如果企业要是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将合同样本送至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备案和获准使用后,方可使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虽然新法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也非常关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一旦签订不公平合同,日后出现劳动纠纷,除劳动者能够证明是在被胁迫或欺诈下完成的签字,或已签订的合同中有违法条款合同无效外,其余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将劳动合同规定内容作为有效证据,双方的签字就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记者李茜)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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